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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推出遊樂園電子門票“貨不對闆”,童話夢碎誰埋單?

作者:廣州日報

馬上就要迎來“五一”小長假了,大家想好要去哪旅遊了嗎?不少人出遊前都會做好攻略,但要注意了,看似超值的旅遊套票,實際内有乾坤,看似優惠滿減疊加多多,卻是商家暗中“套娃”。這不,廣州一名家長趕着假期帶娃圓夢香港迪士尼遊樂園,原本想着購買旅行社推出的旅遊套票劃算些,但沒想到夢幻城堡,童話之行,卻被染上了一層顔色,最終和對方鬧上公堂讨說法。

旅行社推出遊樂園電子門票“貨不對闆”,童話夢碎誰埋單?

旅行社售賣迪士尼電子門票“貨不對闆”

假日将近,為圓了孩子的卡通夢,文女士決定策劃香港迪士尼遊樂園全家遊。為了讓此次出行更經濟實惠,文女士關注了多個旅遊公衆号,并添加了多家旅遊機構的企業微信。某天,她在浏覽某旅行社的宣傳海報時,發現該商家正在做迪士尼套票推廣活動,宣傳頁面上大字标注了“香港迪士尼樂園”“1日門票連尊享卡優惠”“特惠價¥530/張起”等顯眼資訊。文女士覺得該優惠套票價格适中,還贈送了尊享卡服務(在指定的遊樂設施獲得優先通行權),僅這尊享卡就價值167元。這對于帶着兩個小孩和老人的她來說,能節省不少時間和體力,實在太合适了!

文女士心動且立即行動,通過頁面掃碼購買了4張成人套票,單張票價為572元,以及2張兒童套票,單張票價為434元,合計花費了3156元。購買時,文女士還順手截圖了兒童套票的購買頁面。

2023年2月,文女士帶着一家老小前往香港迪士尼樂園遊玩,通行時卻被園方告知她所購買的旅遊套票無法享受尊享卡服務。文女士當即聯系購買平台客服,線上客服明确表示其購買的套票不含有尊享卡服務,但可出于使用者體驗補償30元現金加兩張十元優惠券。

對此,文女士無法接受,提出要求就尊享卡服務部分退費,但線上客服予以拒絕并表示沒有其他解決方案。文女士随即撥打12345進行投訴,要求退差價,但旅行社表示該宣傳海報所對應的尊享卡活動,在後期因政策調整已全面下架,但海報已發出無法修改,故隻能更改産品連結,不同意按照文女士的方案進行調解。

無奈之下,文女士隻能先帶家人繼續遊玩,但全家人的心情是以受到了影響,玩了一段時間就因排隊時間過長早早離園。

事後,文女士對上述消費經曆十分不滿,認為旅行社宣發的海報虛構了門票含有尊享卡服務的事實,誤導她購買了實際上不含尊享卡的遊樂園套票,該行為屬于欺詐,遂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退還購票費用3156元,并三倍賠償9468元。

“技術原因”“員工疏忽”就能甩鍋?

面對控訴,旅行社辯稱,宣傳海報上的“門票+尊享卡”的優惠活動是真實存在,隻是後期在政策調整下才下架,并因技術原因導緻無法對已釋出的海報進行實時調整。但旅行社已在成人套票的詳情頁中,明确告知該産品内容為“門票(成人)1張”,并無尊享卡服務相關内容或資訊。

至于兒童套票中注有尊享卡服務特權的描述,是員工疏忽所緻,且旅行社已進行了全面檢讨和整改。

對此,旅行社也已向文女士提出了補償方案,隻是未能被接受。是以,旅行社不具有欺詐故意,無需退一賠三,但為彌補文女士的損失,願意按照尊享卡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旅行社推出遊樂園電子門票“貨不對闆”,童話夢碎誰埋單?

法院: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構成欺詐

天河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未能如實在銷售頁面說明案涉兒童門票套餐的内容,将無法提供的尊享卡服務添加至套餐詳情,緻使文女士依據錯誤資訊作出購買,其行為構成欺詐,旅行社應就文女士未能享有的通行服務的對價承擔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旅行社三倍賠償兒童票價1002元。

經辦法官馮謙表示,本案中,文女士為友善一家老小出遊,購買了4張成人套票和2張兒童套票。她是受到旅行社在網絡平台釋出的宣傳所吸引,繼而掃碼購買。而旅行社在銷售頁面中所展示、承諾的商品資訊,是文女士了解案涉商品内容情況的必要途徑和主要決定依據,實質上已成為案涉電子門票買賣合同的組成内容。

從旅行社的宣傳圖檔上看,盡管圖檔上含有尊享卡服務的介紹,但也含有“530/張起”字樣及購買連結二維碼,且購買連結内也有多個不同的門票套餐可供選擇。由此可見,該宣傳圖檔僅是為了友善消費者了解、搜尋和查詢相關商品資訊。而在旅行社提供的交易快照中,其在售的成人門票套餐的銷售頁面内确實沒有出現包含迪士尼尊享卡服務等相關描述或資訊,文女士等4名成人無法享受尊享卡服務實屬合理。

但根據文女士購買兒童套票時的截圖,銷售頁面的套餐詳情一欄中明确注明該套餐包含了“1日門票+迪士尼尊享卡服務”。旅行社未能及時删除錯誤資訊,将無法提供的尊享卡服務添加至套餐詳情,緻使文女士依據錯誤資訊作出了購買。旅行社确實存在沒有如實說明案涉兒童門票套餐具體内容的行為,其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構成欺詐。

是以,法院依法判決旅行社就案涉兒童套票迪士尼尊享卡服務的對價,承擔賠償三倍價款損失的責任,即賠償1002元。

法官提醒:“技術原因”“員工疏忽”不是隐瞞商品真實資訊的理由

資訊時代,網上購物因其快速、便捷等優點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喜愛。然而,個别商家會利用平台規則設定的“陷阱”。商家平台通過網絡宣傳海報,往往以“低價”“滿贈”等優惠方式吸引消費者進行浏覽、點選,在進入具體購買頁面時則暗含各種限制性規則。大家在進行網絡消費的時候,不要被營銷式語言和濾鏡技術打亂了節奏。

馮謙法官提醒,商家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負有充分告知義務,“技術原因”“員工疏忽”不是隐瞞商品真實資訊的理由。

商家應做到及時更換宣傳海報、及時更新商品資訊,對涉及商品内容、交易金額、使用日期等重要資訊内容盡到充分說明義務,確定消費者能夠知悉相關重要資訊。

同時,消費在網絡購物時,最好對商家主體資訊、商品适用規則等重要資訊進行确認,并了解清楚商品的售後政策;購買後應妥善儲存消費憑證,包括購買頁面、聊天記錄、核銷記錄等進行截圖。如若發生消費糾紛,應及時與商家協調溝通,必要時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或尋求法律幫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馮謙、鐘曉丹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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