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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瑞士正品浪琴表”是冒牌貨,女子起訴網店和淘寶要求“假一賠十”獲一審法院支援

作者:大風新聞

網店号稱自己是“瑞士浪琴中國區店”,銷售的手表是“瑞士正品名牌”,并承諾假一賠十。當消費者發現購買的手表是冒牌貨時,網店卻打起了太極不認賬,公正的法律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女子網購兩塊“浪琴表”後發現是冒牌貨,網店否認

童先生是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妹妹童女士是黑龍江人。

“我是妹妹的全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近日,童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詳細講述了他妹妹在網店買到冒牌“浪琴表”後維權的艱辛和不易。

童先生介紹,2023年7月,他妹妹在淘寶上看到一家名為“瑞士浪琴中國區店”的網店在網上宣傳,該店銷售的一款男表是“瑞士正品名牌浪琴手表”,标價3880元,并寫有“正品浪琴手表男假一賠十”字樣。

網購的“瑞士正品浪琴表”是冒牌貨,女子起訴網店和淘寶要求“假一賠十”獲一審法院支援

與此同時,該網店宣傳的一款女表聲稱是“瑞士正品手表女士名牌機械表”,标價為3980元。

2023年7月26日,童先生的妹妹童女士支付7260元後購買了上述兩塊手表。購買前,童女士曾與網店客服有過溝通。網店客服稱,童女士選的男女表都是“浪琴原裝正品”,讓童女士放心購買。

2023年7月28日,童女士收到表後,發現根本不是瑞士浪琴手表——既無中文浪琴商标,英文商标也并非LONGINES,圖形商标亦不符。

網購的“瑞士正品浪琴表”是冒牌貨,女子起訴網店和淘寶要求“假一賠十”獲一審法院支援
網購的“瑞士正品浪琴表”是冒牌貨,女子起訴網店和淘寶要求“假一賠十”獲一審法院支援

經與網店溝通,對方無法提供兩塊手表系浪琴表的證明,隻是單純聲稱兩塊表為正品,不是假貨。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相關聊天記錄看到,表到貨當天,童女士曾問網店客服:“親,表收到了,我想問一下您這是浪琴表嗎?我要買的是浪琴表。”

網店客服回複:“這款是浪琴系列LOSENGS品牌手表......正品浪琴。”

童女士稱:“浪琴商标可不是這樣呀,你這商标根本不對”。網店客服回複:“正品浪琴呀,隻做正品,不好不會做到現在。”

女子起訴網店和淘寶要求“假一賠十”,網店辯稱未承諾“假一賠十”

童先生說,妹妹發現購買的兩塊手表是冒牌“浪琴表”後,他們向淘寶進行了投訴,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無奈之下,今年2月初,他妹妹将網店和淘寶起訴到了黑龍江省綏陽人民法院。

訴狀中,童女士提了3個訴訟請求:一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履行假一賠十的承諾,按照貨款7260元向她支付10倍賠償款,即72600元;二是判令第二被告(淘寶)承擔連帶責任;三是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024年3月1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期間,網店辯稱,該店獲得深圳某公司的授權,允許其在淘寶店鋪銷售該公司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手表品牌“LOSENGS”(洛森),該系列手表通過産品質檢為合格産品,并非假冒僞劣産品。

童女士起訴的案由是産品責任糾紛,該案由是缺陷産品緻使他人人身遭受傷害、财産損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和财産損失的危險的,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證明标準是銷售的産品确有品質缺陷,但童女士并未舉證證明案涉手表存在品質問題,并引起童女士的人身及财産損失,否則請求權不明确,不應得到支援。

此外,網店無售假的故意及行為,且未作出“假一賠十”的承諾,童女士訴求的第一項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後,童女士援引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是限制網購平台的規範,不應當作為擴大普通商家的法律責任的依據。請求法院駁回童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淘寶公司辯稱:本案中童女士主張商家銷售的商品并非正品要求十倍賠償的請求,淘寶公司認為相關商品是否為正品不能僅通過外觀或者是商家的行為來認定,更應當通過法院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對産品的真僞進行鑒定,平台沒有确認相關産品真僞的能力,如果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相應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援,依法應予以駁回。

另外,案涉交易相對方是童女士與賣家,淘寶公司并非合同交易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童女士應當向賣家主張合同權利,淘寶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作為網絡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淘寶公司已盡到合理審查、注意義務以及資訊披露義務,并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也不存在任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和主觀故意。且童女士并未舉證證明淘寶公司存在需要擔責的法定事由,其對淘寶公司的訴請不具有法定請求權基礎,無權要求淘寶公司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即使承擔賠償責任也應當由銷售者承擔),請求法院駁回童女士對淘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支援消費者的訴訟請求,判決網店賠償7萬餘元

黑龍江省綏陽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23年7月26日,童女士向淘寶網的“瑞士浪琴中國區店”購買“瑞士正品名牌浪琴手表男士防水鎢鋼機械表”1件,價款為3880元;購買“瑞士正品手表女士名牌機械表”1件,價款為3980元。當天,童女士共付款7260元。

購買前,童女士曾與網店客服進行溝通,客服稱童女士選擇的兩塊手表都是浪琴原裝正品,品質有保證,可放心購買。此外,童女士送出的交易快照首頁顯示,網店宣傳内容中有“瑞士正品手表男假一賠十”“順豐包郵 假一賠十”字樣。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相關證據,可以認定網店對童女士購買的兩塊表做了虛假宣傳。網店辯稱給付童女士的兩塊手表為“LOSENGS”(洛森)品牌,但該手表的生産機關為深圳某公司,非商品銷售中承諾的瑞士浪琴牌手表,故法院認定網店所售兩塊手表為假冒商品。根據相關法律,對童女士提出的“假一賠十”訴求予以支援。

法院同時認為,本案中,淘寶公司已經向童女士提供了網店的相關資訊,其作為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已經盡到應負的義務,且未向童女士作出更有利的承諾,故對童女士主張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近日,一審法院判決:涉案網店負責人于本判決生效後10日内賠償童女士72600元;駁回童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網店承擔。

原告律師稱一審法院判淘寶公司不承擔責任,正考慮是否上訴

“案件還在上訴期,我這兩天正在考慮是否上訴,因為一審法院并未判決淘寶公司承擔責任。”

4月22日下午,童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他認為,該案的意義不在于消費者從網店獲得了十倍的賠償,他更在意的是平台(淘寶)要不要在類似案件中承擔連帶責任。

童先生介紹,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第二款明确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涉案網店叫瑞士浪琴中國區店,我想知道,它起這個名字時,淘寶是否審查過?既然涉案網店跟瑞士浪琴表沒有關系,它憑什麼可以叫這個名稱?平台不應該負連帶責任嗎?”

童先生稱,涉案網店和淘寶是否上訴,目前他并不了解。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佘晖 編輯 董琳

(如有爆料,請撥打華商報新聞熱線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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