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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版号,阿裡遊戲想“要回”100萬預付分成款被法院駁回 | 遊戲解讀

作者:遊戲行業日紀

遊戲日報關注到,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了廣州愛九遊(此前品牌名阿裡遊戲)與奇妙森林關于定制開發遊戲産品争議訴訟案的二審判決書。

遊戲日報根據判決書整理事件脈絡如下:

2018年7月,阿裡遊戲與奇妙森林簽約,委托後者根據《絲路傳奇大海圖》卡通片定制開發H5遊戲。約定在合同簽署後、DEMO版本通過驗收後和不删檔計費資料通過考核後,分别向奇妙森林支付60萬元、40萬元和100萬元預付分成款;

2018年12月的測試版本雙方開始出現不同意見,2019年3月測試結束後再無推進;

2020年4月,阿裡遊戲起訴要求解除委托研發合同,由奇妙森林退回分成款100萬元,9月奇妙森林反訴阿裡遊戲,要求支付剩餘的100萬元預付分成款以及184萬元的滞納金;

阿裡遊戲作為原告案件的一審,法院駁回了阿裡遊戲訴求,阿裡遊戲不服判決進行上訴,二審基于雙方的意願認定合同已經解除,仍舊駁回了阿裡遊戲要回預付分成款的訴求。而奇妙森林的反訴案一審,法院判決阿裡遊戲支付剩餘100萬元分成款,阿裡遊戲提起上訴,案件還在審理中。

沒版号,阿裡遊戲想“要回”100萬預付分成款被法院駁回 | 遊戲解讀

該糾紛中一個關鍵變化是版号。

奇妙森林在答辯中提到了一句,“由于愛九遊未申請到版号,涉案遊戲無法獲得經濟收益,便以無效測試掩蓋其違法行為”

沒版号,阿裡遊戲想“要回”100萬預付分成款被法院駁回 | 遊戲解讀

法院觀點

法院稱,查明2018年12月測試前阿裡遊戲希望改合同協定(對應證據——“可能需要簽一個補充協定,現在不做付費包了,也沒有回收成本,後續費用我們将無法支付,之前付過的100萬的費用中60萬改為保底,40萬如果資料不達标還需退回”’),奇妙森林拒絕接受。

奇妙森林海曾回複郵件提到,研發中期被告知無需做付費子產品,是以玩法都是為了緻敬主題而做的不付費遊戲包,表示“以不付費成本虧損為由克扣尾款,以及重新做付費包要求付費資料達标的行為,違背了合作的信任基礎,也顯得貴方對制作産品的要求反複無常”

這個涉及到知識産權的案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遊戲日報邀請了遊法解讀欄目合作律師-中豪律師事務所陳明傑老師解讀。

沒版号,阿裡遊戲想“要回”100萬預付分成款被法院駁回 | 遊戲解讀

1、該糾紛中奇妙森林能“打赢一審”主要有哪些支撐點?

陳明傑律師:無論是阿裡遊戲作為原告要求退回預付款的主訴案件,還是奇妙森林作為原告要求支付餘款的反訴案件,奇妙森林均取得了“勝訴”的結果,即在無需退還預付款的基礎上,阿裡遊戲還應支付剩餘款項。

承前所述介紹的情況,在技術開發合同關系中,若阿裡遊戲無法證明奇妙森林存在未按合同約定完成開發工作的行為,則将失去要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本案一審及二審法院亦遵循該思路,并對奇妙森林無需退還預付款的原因作出了闡述,其中尤以二審法院的評述更為直接,甚至将阿裡遊戲的行為定性為“難言善意”,法院認定的主要原因包括:

①雙方争議發生的根本原因是涉案遊戲未能獲得版号,導緻後續營利來源缺失,無法上線營運導緻阿裡遊戲的收入來源減少。但未能獲得版号的原因是由于阿裡遊戲并未按約在2018年及時送出申請,反而一直拖延到2019年遭遇停發版号的政策,無法獲得版号的責任在于阿裡遊戲而非奇妙森林,阿裡遊戲已構成根本違約。

②奇妙森林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傳遞了遊戲OB版本的終包,滿足了雙方合同約定的第2筆款項于“DEMO版本通過驗收後付款”的條件。

③在遊戲的測試過程中,阿裡遊戲并未在合同約定的平台進行測試、沒有通知奇妙森林接入SDK工具、也沒有将測試結果回報奇妙森林,阿裡遊戲以測試結果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并拒絕付款不具備事實依據。

④阿裡遊戲對奇妙森林提出的監測測試資料以及導量請求的要求予以拒絕,沒有履行作為技術開發合同委托方應當履行的協作義務,導緻奇妙森林無法及時調優。

⑤阿裡遊戲未告知奇妙森林遊戲的上線情況,也未告知上線位址、相關上線資料以及應回報的測試資料,導緻奇妙森林無法及時進行下一步的上線軟體開發維護工作。

⑥阿裡遊戲在通知奇妙森林“可以關閉伺服器”且不再與奇妙森林進行合作後,奇妙森林沒有義務再配合完成任何推進工作,阿裡遊戲也無權以此為由主張奇妙森林存在違約。

綜合上述6點理由,二審法院認為阿裡遊戲的行為已導緻合同目的不能實作,構成根本違約,是以無權要求奇妙森林返還相關預付款。

2、法院判決中提到了版号申請中斷但後來恢複的情況,如果外部環境一直是中斷的,阿裡遊戲承擔的違約責任與對應支付責任是否會相應縮減?

陳明傑律師:如法院在案件中分析的意見所述,由于客觀上版号停發後阿裡遊戲擅自決定停止版号申請,導緻涉案遊戲無法實作商業化營運,合同目的已無法實作,阿裡遊戲已構成單方違約。

從該認定可以看出,版号停發與否并非法院判決雙方責任承擔的主要原因;阿裡遊戲在版号停發後是否采取合法、合理、符合合同約定的措施防止雙方損失進一步擴大,才是影響責任認定的主要事實依據。

若因外部原因導緻版号發放長期處于停滞狀态,該政策因素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80條所稱的“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事由時,雙方均承擔及時通知對方并盡可能減少因不可抗力帶來的損失的義務。

具體到本案而言,在阿裡遊戲知曉版号将長期處于停發狀态後,應當及時與奇妙森林溝通協商後續處理事宜,妥善解決剩餘款項的支付安排,而非一刀切地單方決定撤回版号申請。若阿裡遊戲能夠合理完成相關“收尾工作”,則其責任有可能獲得一定減輕。

但也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基礎合同關系為技術開發合同,即在完成相應開發工作後委托人應當無條件付款,付款與否應與工作完成度挂鈎,而不與委托人是否營利挂鈎;雖然雙方在合同中達成了“确認遊戲作品按時商業化營運為本合同的目的”等合意,但相關約定也并不意味着阿裡遊戲能夠以“遊戲無法營利”為由拒絕付款。

3、判決中采用了較多“通知”、“告知”的内容,對遊戲公司談合作有哪些參考價值?

陳明傑律師: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雙方除通過簽訂正式書面合同明确基礎權利義務外,還可以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以通知、告知方式對細節問題進行确認。隻要雙方達成合意,則應當按照一緻意見繼續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回報”,否則将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大量采納了雙方之間的往來郵件以及社交軟體聊天記錄,用以判定雙方之間協商的真實情況以及案件的進展情況,雙方從業人員的意見即可代表雙方公司主體的意見。對遊戲公司而言,雙方在溝通過程中應首選通過合同中載明的且可以确認雙方工作機關的聯系方式(如企業郵箱、企業微信、釘釘等)進行聯系,并應確定所表述的所有内容均經過公司内部決策認可,代表公司的真實意願。從業人員也應當及時并妥善留存好相關溝通記錄,切忌随意删除或修改,以便在日後發生争議時能作為證據送出使用,維護自身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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