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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淘寶代購店買日本男性保健品收貨後,将店家告上法院

作者:實在橙子2F3T

反常識!深圳羅湖一24歲男子在淘寶代購店買日本男性保健品收貨後将店家告上法院索賠1800元,法院判了!

男子在淘寶代購店買日本男性保健品收貨後,将店家告上法院

住在深圳羅湖的小年大學畢業後就到了現在的公司,算下來在公司已經呆了2年了。可能是工作太過努力,也可能是自從上班後總是時不時加班,最近小年總覺得整個人都沒什麼精力,女朋友也抱怨小年沒以前有活力了。

男子在淘寶代購店買日本男性保健品收貨後,将店家告上法院

這天小年在逛淘寶的時候,刷到有一個代購店在賣日本小林制藥的一個男性保健品,想到最近的種種精力不濟,看到賣家詳情頁這個保健品的種種功效,而且隻要180,于是上頭的小年立刻就下單了。

收到貨後,小年很高興,總覺得自己立刻就會精力充沛了。但他拆開快遞後發現這個包裝上都是日文,大約能看出來是有“人參”字樣,但沒有任何的中文标簽。他突然覺得有點擔心,保健品好像也不能亂吃吧。

正好那天小年一個學法律的同學約他吃飯,他就跟同學分享了這件事,同學告訴他這個商品這樣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可能還需要賠償他。

于是小年将這家淘寶代購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他支付的180元,并且賠償總價十倍的賠償金1800元。

那麼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男子在淘寶代購店買日本男性保健品收貨後,将店家告上法院

首先,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小年與淘寶店鋪之間是買賣關系還是代購關系。

對此,法院分析:

關于代購行為,跨境電商作為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方式,其與傳統的進出口貿易有一定差別,消費者在訂購商品時應當向跨境電商提供完整、準确的個人資訊,跨境電商以消費者本人的名義向海關報關、納稅。代購的買方與代購人之間成立的是委托合同關系,代購人是按照買方的要求購買指定商品的服務提供方。

本案中,淘寶店鋪未提供其與小年簽訂的代購服務協定以證明雙方成立的是委托合同關系,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小年在購買前要求被告為其代購商品的事實,亦未提供其以小年的身份資訊在電商平台上進行代購的訂單明細,店鋪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是以,判斷該店鋪銷售的商品不是代購産品,而是屬于公開上架銷售可供消費者選購的商品,小年與淘寶店鋪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不是代購關系。

其次,關于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标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标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大陸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稱、位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标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标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小年收到的保健品沒有中文标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

綜上,小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180元并請求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支付賠償金1800元,法院給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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