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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競業”變“禁業”,普通人能否全身而退?

作者:隴南禮縣釋出

42萬,這是徐陽在試用期跳槽後,被前東家索賠的違約金,而他連去送外賣也可能違約。

去年他入職一家“大廠”做采購時,簽下了競業限制協定(下稱“競業協定”)。通常,這種協定僅針對可能掌握公司商業、技術機密的少數人群,如進階主管、進階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員工離職後,協定将限制其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競争的工作或活動。

但近年來,競業協定的不對等、擴大化乃至濫用并不鮮見。有學者梳理454份競業限制糾紛案的判決書發現,競業限制義務主體有79%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其中,77%是基層崗位員工,諸如産品銷售、一線勞工、保安等。

而在上述判決書中,87%的裁判确認或預設競業協定有效,多數勞動者每月拿着不到一半基礎工資的競業補償金,卻需承受高昂的違約金。律師吳士剛見過違約金達一個億的,“上不封頂。”

此前,最高法曾釋出相關指導性案例明确指出,法院應結合企業之間實際經營内容、服務對象或者産品閱聽人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吳士剛表示,一些法院在判決時,拘泥于企業登記的營業範圍,但“有技術不代表有技術秘密”。

記者為此采訪多位被競業索賠的員工及其代理律師,我們想知道,在這場不對等的較量中,普通人有沒有可能全身而退。

當“競業”變“禁業”,普通人能否全身而退?

“公司讓簽,誰敢不簽”

32歲的徐陽自認是個“本分”的人。

在安徽馬鞍山老家,他母親務農,父親為了供他讀書,白天在煉鋼廠打工、晚上在廠裡當保安。同齡人多已辍學打工的時候,他一路考上“211”、保研,後入職一家糧油龍頭企業做采購,一幹6年,從小職員升到主任,“讀書是能改變自己的命運的”,他說。

2023年3月,他跳槽到一家主營電商業務的“大廠”,工資漲了一半、離家也近,就是累。在蕪湖分部,他負責糧油、蔬果等十餘個品類的采購,試用期半年。“合同上寫的是采銷主管,但做的就是一個技術崗位,沒有助手。”

徐陽介紹,工作是“11-11-6”,每周單休,早上11點幹到晚上11點,重複着比價、找供應商、排隔天的促銷品;辦公室靜得有些壓抑,同僚間包括倉庫分揀工用的都是花名,大家不太交流、各忙各的;到淩晨,機關的燈基本亮着,“一天大概工作14個小時,14×6,一周84個小時,一個月最少是300個小時。”

幹了四個月,他熬得“精神都恍惚了”,抵抗力差了不少,不時感冒、起疹子,醫生勸他少熬夜,但他想着,“慢慢地去忍、去熬。”

同年7月24日,他母親出了車禍,他和主管請假去醫院,看護已陷入昏迷的母親。他回憶,當天下午,主管仍在群裡@他,“說我銷售額怎麼下滑了”,隔天,他直接提了辭職。公司曾想挽留他,他回絕了,之後HR稱要對他啟動競業協定。

當“競業”變“禁業”,普通人能否全身而退?

去年7月,徐陽的母親因車禍住院,本文照片均為 受訪者 供圖

《勞動合同法》規定,對高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機關可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經濟補償。若勞動者違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機關支付違約金。

據徐陽簽署的競業協定,離職後半年内,他不得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競争的工作或活動。他表示,協定附件中的競争企業,涵蓋了大部分網際網路大廠。

他回憶,入職簽合同時,至少五項材料,都是一式三份,其中就包含競業協定,出于對大廠的信任,“沒怎麼看,我直接簽了。”

去年8月4日,他去要離職證明,因工作權限已解除,進不了辦公室,隻能在停車場等。HR拿着競業協定啟動确認書,說簽字才給證明,氣得他開車走人。

到8月中旬,徐陽照料母親出院後,去一家電商平台做了采購。他曾借給朋友一筆錢,沒要回來;每月得還4000塊房貸,算上租房的1200塊,手頭一直有些吃緊。

當時新東家急招人,讓他之後再補上離職證明,也沒過問太多。他對前東家的競業協定也不以為意,“你就算有商業機密,也不可能跟一個試用期的人講。”

但起訴來得猝不及防。2024年3月,他收到前東家的勞動仲裁申請書,要求他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萬五千塊(約為半年基本工資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42萬(約為兩年稅前收入)。

當“競業”變“禁業”,普通人能否全身而退?

因違反競業協定,徐陽被前東家索賠違約金423675元。

3月21日,他趕到上海長甯區勞動人事仲裁院參加仲裁庭審,該案當庭未宣判。他說庭審中,前東家提供了7個他進出新公司的視訊作為證據,鏡頭多正對着他的臉,前後偷拍了他近半個月,他卻毫無察覺,“看完視訊毛骨悚然”。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晉芳表示,除了徐陽的案子,她與同僚周燦近期代理了多起類似的勞動糾紛案件,其中有多名應屆生或近屆畢業生,他們同樣面臨高昂違約金,也非自願簽下競業協定,“公司讓簽,誰能不簽?誰敢不簽?不簽就意味着在職的被離職,準備離職的被卡離職證明。”

律師吳士剛也在采訪中提到,大部分勞動者沒有法律意識,想着簽就簽了;即使發現這個問題,也沒有談判能力。律師楊雷則建議勞動者慎簽競業協定,若非簽不可,細化競業協定,離職時做好競業限制的預備工作,離職了按照競業限制協定約定行事。

張晉芳說,其實被起訴違約的人在找到她前,已經咨詢過很多上海的律師,答複多是“很難赢”,她的判斷與同行相差無幾。她解釋說,相關案件中,通常會根據協定推定員工屬于競業限制協定的适格主體。至于他們主張并非自願簽署合同,實踐中往往因為舉證困難,很難得到法院支援。“簡單說,這是一場注定無法完全對等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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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技術不代表有技術秘密”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喻術紅和碩士研究所學生賈唯宇,去年曾發表論文《反思與重構: 競業限制協定效力審查規則》(下稱《競業效力規則》),其中指出,這些競業協定雖然形式上合法有效,但實質上存在适用主體泛化、限制範圍不合理、權責不對等問題,可履行性存在争議。

34歲的謝瑞鳴,也曾被僅入職三個月的老東家起訴。2019年6月,他入職IT行業做軟體開發,簽了競業協定。9月底,他相繼跳槽、被勞務派遣至多家公司做本行工作,之後被老東家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十四萬。

據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謝瑞鳴辯稱,前東家未出具競業限制公司名單,亦未發放競業限制補償費,故不應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為,謝瑞鳴的訴求無法律依據,判決他按約定支付違約金;謝瑞鳴不服上訴,2022年2月,他與前公司達成民事調解,支付違約金8萬。

謝瑞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上海笑展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雷表示,通常,用人機關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協定并主張補償金。

他補充說,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勞動者行使解除權之前,競業協定仍有效,并不能免除相應義務。

但不少人對此有個誤區,以為沒收到補償費,就不用履約。

而謝瑞鳴在調解後之是以能減少賠償,楊雷認為,主要可能是原公司存在“釣魚”嫌疑。謝瑞鳴曾和他提及,他是受前公司上司安排,跳槽去的下家公司,因為對方是客戶公司,對前公司的員工能力考核通過後,才會把項目派給他們。不過謝瑞鳴對此未能提供相關證據。

但楊雷表示,在IT行業,不乏此類為了接項目的“跳槽”和勞務派遣,因為外包員工主要跟着項目走,而IT公司的經營範圍多有重合,有的甚至就在老東家的競業名單裡,員工被動承擔着法律風險。

而一旦啟動競業協定,常常相當于被“禁業”。

上海申浦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士剛曾代理過一起案件,一名員工原本做新能源電機控制器的産品,跳槽到一家燃油汽車零部件廠做尾氣排氣管,也被起訴競業協定違約,官司一路打到二審,法院以兩家公司營業執照都有技術開發,且同屬汽車零部件行業為由,判決員工賠償15萬。

吳士剛說,該員工算是被汽車零部件行業“封殺”了。而這背後還指向一個問題,“有技術不代表有技術秘密”,然而不少判決更多是以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重合為依據。

在他看來,部分企業的競業協定更多是為了“控制員工的流動”。他曾代理過一起案件,上海一名員工,原本做掃地機器人自動駕駛技術開發,跳槽到一家卡車企業,也是做自動駕駛,被前東家起訴違約,索賠七十多萬。

“兩個産品差距太大了,就毫無替代性”,吳士剛說,最終法院以兩者核心都是自動駕駛技術為由,認定這兩家公司有競争關系,判決協定有效。執行時,該員工選擇妥協回了前東家,還簽了保密協定,不得透露該案資訊及接受媒體采訪。

吳士剛表示,競業範圍、期限、違約金,多是企業說了算,勞動法規定競業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有的企業就按兩年定,遠超一般技術、資訊市場的更疊速度;有的企業甚至把違約金定在一個億,“上不封頂”。

他說相較之下,競業補償金有不小的操作空間。不低于基本工資的30%或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水準就行,“員工(工資)5萬塊錢一個月,企業不厚道的話,定個3000塊就可以了。”

據《競業效力規則》梳理的454份競業限制糾紛案判決書,競業限制約定期間為2年及以上的占比72%,競業補償不高于離職前12個月内平均月工資30%的,占比71%,多數用人機關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補償,部分勞動者每月僅可得一千元甚至幾百元補償。

“由此來看,競業限制協定中存在勞資權利義務關系失衡之嫌。”《競業效力規則》分析認為,對用人機關而言,過低的履約經濟成本形成反向激勵,刺激其以低額經濟補償為對價,向勞動者施加不合理的競業限制義務。

當“競業”變“禁業”,普通人能否全身而退?

“不應拘泥于企業登記的營業範圍”

事實上,圍繞簽訂競業協定的公平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确訓示。

據最高法去年12月釋出的《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競業限制範圍、地域、期限等内容,除了應當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相适應,還要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具有的商業價值和形成的競争優勢相适應。

陳志斌與前東家打了一年多官司,最終法院也是綜合各方面是否“相适應”作出判決。

他在無錫一家車企、明恒混合動力技術有限公司的技術管理崗工作一年多後,2021年10月,突然被HR要求簽競業協定,競業期限2年,限制範圍包括但不限于從事汽車電子産品開發、技術,及經營範圍包括電機及其控制器相關開發的公司。

他回憶,當時他詫異于競業範圍之廣,并不想簽,和HR來回“拉鋸”了好幾天,最終他還是簽了。

半年後,陳志斌為了更好的發展機遇,跳槽到無錫一家新能源車企做系統工程師,并告知了前東家新機關與職務。對方未表态是否違約,僅在補償金發放完畢時,和他明确每月補償金調至8626塊,較之前多了一千塊。

等他再次收到前東家的消息,已是快遞寄來的法院傳票。按他簽的競業協定,補償金越多,違約金越高,而前東家向他索賠181萬。他本想私底下找前上司協商,約HR見面,對方隻回複說,“按程式走。”

去年10月,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對此勞動糾紛案作出判決。據判決書,法院認為,陳志斌的競業限制範圍,超出了他離職時實際生産經營的業務範圍,侵害了他的勞動自由權;兩家公司分别為商用車混動系統與乘用車新能源動力系統,替代程度不高,兩者的客戶群明顯不同,兩者競争關系較弱。

最終,法院駁回了明恒公司的訴訟請求。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90号中,最高法也指出,通過對競業限制糾紛審查的内容進行規制,防止競業限制範圍的不當擴張而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動,符合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這起案例由吳士剛代理,前後打了一年多的官司。他回憶,2020年7月,做智能資料分析的王山,打算從在上海萬得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得資訊”)跳槽去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簡稱“b站”)前,來咨詢過他,這樣是否違背競業協定。

當時吳士剛認為,前者具體産品主要是金融資訊軟體,給金融機構和客戶提供證券資訊,與後者産品、客戶群有明顯差異,顯然不構成競争關系。

結果王山跳槽後,萬得資訊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以兩家公司營業執照都有軟體技術開發為由,要求他按照競業約定賠償200萬。

王山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王山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将違約金下調到24萬;王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王山并未違反競業協定,無需支付違約金。

據指導性案例190号,最高法認為,人民法院審查勞動者自營或入職機關與原用人機關之間是否形成競争關系時,不應拘泥于企業登記的營業範圍,還應結合企業之間實際經營内容、服務對象或者産品閱聽人、對應的市場是否重合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

被前東家索賠42萬的徐陽,仍在等待一審判決。被起訴後,他60歲的父親吓得慌了神,開始給親戚打電話借錢;他因背着勞動糾紛,自行選擇從新東家離職, 在家本就心煩,沒少和妻子吵架,幹脆去民政局提了離婚申請。

他說,前東家提議過調解,将違約金降到十萬,他一口回絕。這一次,他不想這麼“本分”地認了。

(文中徐陽、陳志斌為化名)

來源: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