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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忠臣比幹,本可以有更美滿的結局,他的死到底是誰的過錯?

作者:星攬史說

文|星攬史說

編輯|星攬史說

商朝忠臣比幹,本可以有更美滿的結局,他的死到底是誰的過錯?

比幹精神包括擾亂甯民的仁心、敢于強谏的忠勇,該精神在唐代或見于史料或見于詩文。唐太宗親吊比幹展現了繼承傳統、旌揚忠義、教化時人、志成明主的意義。

在科舉文學中,比幹精神雖非命題主幹,但同樣表現出了主考官和考生對其頌揚的态度。唐詩中共四首對比幹精神直接頌揚,詩中對比幹精神的永恒價值給予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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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史料中的比幹精神

先看史料中的展現。《舊唐書·太宗本紀》載,貞觀十九年(645年)二月乙卯“贈殷比幹為太師,谥曰忠烈,命所司封墓,葺祠堂,春秋祠以少牢,上自為文以祭之”。

應該說這是一次極其隆重的政治活動。唐太宗不僅在這次活動中以诏書的形式對比幹進行追贈、封墓,使祭祀制度化,而且親自撰寫祭文。

據史載,唐前以帝王之尊為文吊比幹者僅有北魏孝文帝,《北史·高祖孝文帝本紀》稱,太和十八年(494年)“丁醜,幸邺。甲申,經比幹墓,親為吊文,樹碑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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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親為吊文,但未言追贈,如此則可見唐太宗尤重其事。太宗追贈诏文見錄于《全唐文》,題曰《追贈殷太師比幹谥诏》。為便于分析,茲引全文如下:

昔望諸列國之相,漢主尚求其後;夷吾霸者之臣,魏君猶禮其墓。況乎正直之道,邁青松而孤絕;忠勇之操,掩白玉而振彩者哉。

殷故少師比幹,貞一表德,臣鄰成性,以明允之量,屬無妄之辰。玉馬遽馳,愍其邦之殄悴;寶衣将燎,惜其君之覆亡。見義不回,懷忠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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谠言才發,輕百齡之命;淫刑既逞,碎七尺之軀。雖複周王封墓,莫救燎原之禍;孔聖稱仁,甯逭剖心之痛。固已冤深終古,悼結彼蒼。朕觀風趙北,問罪遼東,經途秀麥之墟,緬懷梓林之地。

駐跸而瞻荒隴,願以為臣;撫躬而想幽泉,思聞其谏。豈可使盡忠之義,久阙于注冊;揚名之典,無聞于後代。宜錫寵命,以展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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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贈太師,谥曰忠烈公。仍遣三品持節祭告,四品為副,封崇其墓,修葺祠堂。州縣春秋二時,祀以少牢,給附近五戶,以從祭享及灑掃。

诏文大緻可以分為三層意思,首先是對比幹精神的體認與歌頌,其次是交代追贈、吊祭的因由,最後是追贈的内容與對吊祭規格的規定。

細味诏文可以發現,唐太宗追贈殷太師比幹用意深遠。一是繼承傳統。诏文開篇所指“望諸列國之相,漢主尚求其後;夷吾霸者之臣,魏君猶禮其墓”者,其意在昭示自己追贈、吊祭比幹源來有自,前朝已有為君者禮重賢聖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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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諸”指望諸君樂毅,“夷吾”指管仲,二人俱受到後世君王禮重,以樂毅為例,樂毅以功福蔭子孫。《漢書·高帝紀》載,漢高祖十年(前197年)九月,“又求:‘樂毅有後乎?’得其孫叔,封之樂鄉,号華成君”。

前朝的成功範例往往會成為後世模範的楷則,太宗此舉無疑具有取鑒漢主、魏君禮賢的意義。其《祭比幹文》中所言“式遵故實,爰贈太師”也正印證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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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旌揚忠義。唐太宗之是以追贈并吊祭比幹,非為其身為王胄,實賴其“正直”“忠勇”“懷忠蹈節”的氣節。殷末亂世,“道喪時昏,奸邪并用,暴君虐主,正直難居”,比幹非明哲以保其身,而是“湣其邦之殄悴”“惜其君之覆亡”,以強烈的責任心選擇了“以死争”。

對于比幹而言,前有“微子去,箕子狂”之鑒,他必然明白自己“以死争”的最終結果,是以才有了《史記》“正義”中所引《括地志》之“主過不谏,非忠也。畏死不言,非勇也。過則谏,不用則死,忠之至也”的慨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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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怪乎唐太宗在《祭比幹文》中發出“奮不顧身,有死無二,蹈斯節者,罕有其人”的浩歎。這種做法于其君為忠,于其民為義,是一種忘我的憂君甯民精神,這也正是被孔子稱為仁的原因所在。

三是教化時人。在這次追贈、吊祭活動中,唐太宗不僅意在肯定和宣揚比幹“正直”“忠勇”的精神且使之“聞于後代”,更重要的是現實教化意義和利于自己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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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這更是發思古之幽情的最終意義。《禮記·祭統》雲:“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禮。禮有五經,莫重于祭。”

強調了祭祀在“治人之道”中的重要性。又,白居易《議祭祀》雲:“臣聞祭祀之義,大率有三:禋于天地,是以示人報本也;祠于聖賢,是以訓人崇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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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于祖考,是以教人追孝也。三者行于天下,則萬人順百神和,此先王是以重祭祀者也。”可見,祭祀本身也是教化活動。唐太宗意在以比幹為楷模“訓人崇德”,為當時的官人确立學習的道德标準。

四是志成明主。比幹精神是任何一個時代官人隊伍建設中所需之主導精神。而貞觀之際正在推行文德政治,是以作為君主的李世民才有“豈可使盡忠之義,久阙于注冊;揚名之典,無聞于後代”的憂慮,唯其能“願以為臣”“思聞其谏”才能開創盛世,免步纣王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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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幹精神“忠”的認識

通過對比“明主”與“暗主”的結局,不難明白唐太宗“思短而長善”以成明主的政治期待,而要做到這個,則需重“招谏之道”。那麼,這就不難明白他對“比幹剖心于辛纣”的反思。總之,唐太宗對比幹的禮重可謂用心良苦。

關于對比幹精神“忠”的認識,魏征有自己的見解,事見《舊唐書·魏征傳》:征再拜曰:“願陛下使臣為良臣,勿使臣為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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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曰:“忠、良有異乎?”征曰:“良臣,稷、契、咎陶是也。忠臣,龍逢、比幹是也。良臣使身獲美名君受顯号,子孫傳世,福祿無疆。忠臣身受誅夷,君陷大惡,家國并喪,空有其名。以此而言,相去遠矣。”

魏征觀點鮮明,在他看來比幹之“忠”是不值得提倡的。原因很簡單,于己“身受誅夷”,于主“君陷大惡”,最終“家國并喪,空有其名”,這與他向往的良臣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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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征之是以大力貶忠褒良,應該與其自身經曆有緊密關系。據《舊唐書·魏征傳》載,魏征初為李密典書記,繼為窦建德起居舍人,複為隐太子建成洗馬,及玄武變後始随太宗。如此,則魏征與比幹終事纣王迥異,故就表象而言似與忠相去甚遠。

但是,若統觀魏征與唐太宗的交往又可發現,魏征所謂之忠、良名異而實同。魏征性抗直,“無所屈撓”,故常“廷辱”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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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征敢于廷争是因為他覺得太宗有過,如“長樂公主将出降,帝以皇後所生,敕有司資送倍于永嘉長公主”,但在魏征看來,情、理不能等同,更不能因情廢理,應遵漢明帝封子例半于長公主。

長孫皇後評價此事稱:“妾亟聞陛下稱重魏征,不知其故,今觀其引禮義以抑人主之情,乃知真社稷之臣也!妾與陛下結發為夫婦,曲承恩禮,每言必先候顔色,不敢輕犯威嚴;況以人臣之疏遠,乃能抗言如是,陛下不可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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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皇後的“每言必先候顔色,不敢輕犯威嚴”相比,魏征的“抗言”無疑是“正直之道”“忠勇之操”,與比幹主過則谏無異。魏征似此情形乃至甚于此者,多見于史載,甚至曾使太宗有“會須殺此田舍翁”之怒。

應該說,魏征的言行與比幹的正直是一緻的,正是比幹所謂的忠。長孫皇後稱“主明臣直,今魏征直,由陛下之明故也”,堪稱的論!其實,臣之賢忠與君之昏明緊密相關,賢臣出于盛時,忠臣多見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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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詩文中對比幹精神的接受

唐代推行科舉取士,通過一定的文體考試考察應試者的基本素養,這樣便使文學成了考生入仕的手段。無論是主考官命題還是考生應對,均涉及過比幹精神。

如《文苑英華》卷四七三所收獨孤及《策秀才問三道》第一道中有“而微子去,太公投竿,伯夷采薇,四者孰義”,這是對儒家價值觀标準的讨論,需要指出的是文獻中未詳此問試于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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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及的設問依據為“儒有安身以全德,有殺身以成仁,有狥名以行己,有忘名以救物,雖俱出于儒墨,而用之不同”,問題中的比幹和微子、太公和伯夷分别從“死”“去”“投竿”“采薇”構成了截然不同的取向。

但儒家均以義視之,難道是“聖人立言,豈其無操持欤”還是四者有非義之人呢?其實這個問題中讨論的是若比幹預伯夷為義,則微子和太公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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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文苑英華》卷四七四收錄白居易《試進士策問》五道,據題下雙行小注可知,此問系“元和二年為府試官作”,其中第二道有“桀不道,龍逢谏而死。

纣不道,比幹谏而死。其為直也大矣,斯豈屈記者乎”。這是要求應試者以龍逢、比幹“谏而死”的遭遇為例對“大直若屈”進行論證。

所遺憾者,兩道策問均未見應試對策存世,是以不敢貿然斷言其中對比幹精神的态度。一些試策中雖未以比幹設問,但考生依舊在應對中表達了對比幹精神的高度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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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建中元年(780年)與大和二年(828年)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科試,姜公輔、劉蕡對策中均有對比幹精神的禮贊。

姜公輔對策稱“比幹知死亡之義,且曰陷君”,以此強調自己“請從其直谏”的精神;劉蕡對策不僅曾使主考官“歎服嗟悒,以為漢之晁、董無以過之”,更使“守道正人,傳讀其文,至有相對垂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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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比幹擾時甯民的仁心和輕命直谏的忠勇在唐朝得到了認同。無論是唐太宗追贈、親吊比幹,還是魏征對比幹直谏精神的踐行,以及周憬自刎比幹廟的行為,無疑都是對比幹精神的體認。

另外,在文學作品中,無論是專詠比幹的詩歌,還是非以比幹為主題的應試文學,同樣對比幹精神進行了讴歌。

這些不同的接受形式,展現出了相同的價值取向,那就是比幹精神已經超越了一時一事的局限性,沉澱成了具有永恒意義的精神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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