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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紀英國《自抑法》:資産階級和議會内部分化背後,是何緣由

作者:柏拉圖的訴說

《自抑法》制定的曆史背景

1625年,查理一世繼位成為英國國王,誠如基佐所言:“帝王們繼承了他們的先輩的王位,同時也繼承了他們先輩的過錯。”

查理一世在即位之初便面臨諸多遺留問題。

詹姆斯一世在位時期試圖強化君主權力,對天主教徒采取寬容政策,在外交上與西班牙交好,違背了英國“王在法下”的傳統和國家利益。

國王對白金漢公爵和勞德大主教的寵幸令其與議會的關系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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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年,國王解散議會,開始了長達十一年的專制統治。

1640年11月3日,為了籌集對蘇格蘭的賠款和緩解各方壓力,查理一世下令召開新的議會。

議會立法規定,除非經國王和上下兩院同意,否則議會不能解散。

由于這屆議會延續時間長,直到1653 年才解散,是以被稱為“長期議會”(Long Parliament)。

議會與國王的鬥争日趨激烈,在逮捕五名議員未果後,1642年8月22日,查理一世在諾丁漢豎起王旗,召集軍隊鎮壓議會,絕大多數上院貴族和部分下院議員響應号召,英國内戰爆發。

英國資産階級革命爆發後,議會内部很快分化為改革派和保守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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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派要将革命進行到底,保守派卻對國王心存妥協,這大大限制了革命的發展。

内戰開始後,長老派為首的主和派頻頻向國王發出橄榄枝,然而由于以國王為代表的封建勢力态度頑固,一昧求和使議會不但不能保留資産階級革命的成果,反而因不能迅速取得勝利而陷入被動。

是以,議會要想取得資産階級革命的勝利,就必須首先在内部進行一場自我革命。

1645年4月3日,長期議會通過了《自抑法》(The Self-Denying Ordinance)。

《自抑法》是英國資産階級革命期間通過的一項軍事改革法令,英國資産階級革命的進展和議會内部的分化是制定《自抑法》的重要原因,也是了解《自抑法》曆史意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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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年,在内憂外患的局勢下,查理一世召開了議會,議員們趁機将議會長期化,資産階級有了與國王分庭抗禮的平台,這标志資産階級革命正式開始。

革命并非一帆風順,盡管存在一定的妥協,但封建勢力總是想方設法阻撓議會的改革訴求,甚至試圖解散議會,同時議會也在嘗試削弱君主權力,雙方始終難以充分互信,沖突愈演愈烈,最終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

對權力的争奪最終落腳到對軍隊的控制方面,英國人民面對忠于國王亦或是服從議會的艱難抉擇。

革命最終還是以暴力的形式爆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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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議會的召開

1640年4月13日,新的一屆議會在威斯敏斯特召開,這是11年以來,英國國王查理一世首次召集議會。

然而,這并非國王一廂情願,而是為了籌集戰争經費與蘇格蘭繼續作戰。

1638年2月27日,蘇格蘭的貴族、男爵、鄉紳、議員等釋出了一份《國民聖約》(National Covenant),該檔案以 1581 年忏悔書為基礎進行修訂,包含了當時蘇格蘭教會上司人亞曆山大·亨德森(AlexanderHenderson,約 1583-1646年)的聲明和一份誓言,要捍衛蘇格蘭教會,使其免受天主教的影響。

"盡管該檔案聲明要對國王保持忠誠,但它實質上拒絕了國王查理一世和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勞德(William Laud,1573-1645年)強迫蘇格蘭教會遵守英國禮儀慣例和教會管理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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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決定采取武力鎮壓,他說:“隻要這個盟約生效,我在蘇格蘭的權力就不會比威尼斯公爵大多少,我甯死也不接受。”

1639 年,第一次“主教戰争”(Bishops’War)爆發,雙方在特裡夫(Turrif)短兵相接,這次戰争以《貝裡克條約》(The TeatyofBenvick)的簽訂收尾,蘇格蘭人同意遣散軍隊,查理一世則同意蘇格蘭教會事務應由蘇格蘭議會決定。

然而雙方并沒有就此罷兵,為了籌集軍費,在愛爾蘭總督(Lord Lieutenant ofIreland)托馬斯·溫特沃斯(Thomas Wentworth,1593-1641年)的建議下,4月 13 日,國王召開了中斷11年之久的議會,但議員們拒不合作,沒有準許國王的撥款請求,議會在5月5日被解散,曆時前後不到一個月,是以被稱為“短期議會”(Short Parli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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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刀兵再起,第二次“主教戰争”爆發。

8月份,蘇格蘭已經占領了英格蘭東北部地區,兵鋒直指約克,國王不得不再次談判,雙方簽訂了《裡彭條約》(The TreatyofRipon)。

條約規定,蘇格蘭人可以繼續占領諾森伯蘭和達勒姆,并且每天可以獲得 850 英鎊的報酬。

《裡彭條約》給兩王國帶來了短暫的和平,但卻使王室财政捉襟見肘。

為支付條約規定的賠款,查理一世需要通過議會籌集更多的資金,這也是長期議會召開的直接原因。

8月28日,十二名貴族向國王請願,陳述了目前面臨的諸多困難,首當其沖的便是勞民傷财的戰争,其次還有宗教問題、征稅問題等等,而補救措施則是召集議會。

于是,議會在 11月3日召開。

為防止議會再次長時間中斷,1641年2月 15日,長期議會通過了《三年法》(DiennialAcr),次日得到國王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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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法》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會期至少50天,并且除非經過上下兩院同意,議會不得解散。

這樣就在法律層面為議會對國王的抗争提供了有效保障,為英國資産階級革命的開展提供了有力支援。

需要指出的是,通過《三年法》隻是查理一世的無奈之舉,他并不希望議會真的長期存在,尤其是當議會嘗試限制國王權力時,國王對議會更加忌憚。

當然,議會對國王也并非完全信任,這在立法上可窺見一斑。

盡管有了法律保障,但議會仍感到惴惴不安,因為國王仍有可能通過休會等方式使議會在事實上長期中斷。

1641年5月7日,議會通過一項法令,聲稱為了快速籌集資金,以救濟駐紮在王國北部的軍隊和人民,為避免可能帶來的不便,不經過議會同意,上下兩院都不能休會、中斷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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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這些保障後,議會乘勝追擊,5月10日,國王迫于壓力同意了《剝奪公權法案》(Bil ofAttainder),判處自己的盟友斯特拉福德伯爵死刑。

“最終的法令收錄在這屆議會的私法令(Private Acts)而非公法令(Public Acts)中,附在《剝奪犯有叛國罪的斯特拉福德伯爵公權法》(AnAct, for the Attainder ofThomas Earle ofStrafford ofHigh Treason)的後面,兩個法令都得到了國王同意,也是這屆議會僅有的兩個以此方式通過的法令。

迫于議會壓力處死自己的股肱之臣,國王更不會對議會有什麼好感。

不過,面對如日中天的對手,查理一世并非沒有機會。

12月27日,議會門口周圍發生反天主教暴亂,上院想與下院發表聯合聲明譴責,并增添警衛,但下院隻同意加強安保力量,并要求由埃塞克斯伯爵指揮,次日,上院就議會是否仍然自由展開讨論,最終結果是議會仍然是自由的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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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2名主教在 30日聲稱,由于受到暴力威脅,他們不敢出席議會,自27日以來,在他們缺席期間通過的所有法令無效。

這時的議會再次有了休會的可能,但國王的機會轉瞬即逝,下院當即以叛國罪彈劾 12名主教,十人被關入倫敦塔,剩下兩人遭到監禁。

國王在議會的支援者大大減少,從法理層面讓議會休會的嘗試失敗了。

盡管《三年法》在某種程度上是國王向議會妥協的産物,但是在國王和他的臣民為實作他們已作出讓步的目标而努力時,并不能保證合作精神會一直存在,導緻《三年法》誕生的那些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更何況,國王及其盟友的妥協和讓步是迫于壓力作出的,而他也并非一昧順從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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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年5月初,國王涉嫌參與了軍隊的陰謀,旨在營救斯特拉福德并解散議會。

陰謀粉碎以後,雙方的關系更加惡劣。

此事給議會帶來極大的不安全感,議會迅速通過法令禁止休會,并通過了《剝奪公權法案》。

國王在議員們心中的地位受到了嚴重沖擊,雙方的溝壑再難被信任填滿。

從此以後,下院的激進派領袖約翰·皮姆(John Pym,1584-1643 年)與國王之間也沒有嚴肅的談判,同時其政策也更加激進。

封建統治者并不是發自肺腑地傾聽民意、革除弊政,在這種背景下,英國内戰隻是時間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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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向議會宣戰

長期議會召開以後,陸續就四個問題與國王展開激烈交鋒。

首先,議會廢除了國王此前頒布的一些強化專制王權的法令,如強制封爵征收船稅(Ship Money),宣布這些為非法。

其次,取消了以皇室法庭為代表的國王特權法庭。

再次,懲處查理一世的一些寵臣,特别是斯塔拉福德伯爵和勞德大主教。

最後,議會要求對政府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草拟《大抗議書》(GrandRemonstrance),總結了查理一世當政以來的諸多弊病,不過并沒有把矛頭對準國王,而是指責天主教徒、主教和國王的大臣們,轉而要求國從議會信任的人中選擇官員,革除弊政。

前三個問題都以議會的勝利而告終,但是《大抗議書》提出的改革方案太激進,如果得以通過,就架空了國王的人事任命權,是以在議會内部也産生了不小震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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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過曠日持久的艱難辯論後,下院在1641年11月22 日,以 159 票贊成,148 票反對的微弱優勢通過了《大抗議書》。

議會破舊立新的建議觸怒了國王,針對下院提出的任命官員必須獲得議會信任的要求,國王在答複中寫道,“這将使我們失去所有自由人所擁有的天然自由”。

國王稱他既不同意撤換樞密院官員,也不會将自己的親信傳遞審判,并且認為議會的建議太過籠統,涉及的不是具體個人,而是整個集體。

這顯然是議會有意為之,議員們要的就是全部的人事任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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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分歧不僅存在于國王和議會之間,議員們并非鐵杆一心。

22日晚,在《大抗議書》通過後,奧利弗·克倫威爾稱,“要是《大抗議書》被否決了,明天一早我就變賣所有财産,再也不見英格蘭;我知道還有許多正人君子有着同樣的決心。”

另一方面,仍有一大批議員對《大抗議書》投了反對票。

愛德華·海德(Edward Hyde,1609-1674年)要求在下院日志中聲明,反對《大抗議書》,傑弗裡·帕爾默(Geofftey Palmer1598-1670年)也對其表示支援,這在議會中引發軒然大波,幾乎變成暴力沖突。

沖突不僅在蔓延,而且在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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