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聯盟

極越員工買小米汽車被辭?律師:解雇是否合理,得看這些情況

作者:南方都市報

日前,一名網友在微網誌等平台接連發文表示,自己在購買小米SU7五天後就被所在的新能源車企開除且未獲得任何賠償,認為自己陷入了職場陷阱。據悉,該網友供職于極越汽車。一時間,“極越汽車員工買小米SU7被辭退”相關詞條登上微網誌熱搜。

極越員工買小米汽車被辭?律師:解雇是否合理,得看這些情況

4月17日,極越汽車法務部官方微網誌澄清表示,當事員工姚某某被開除并非因其購買了“某米汽車”,而是由于其身為公司使用者發展部門負責社交媒體營運的從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利用其個人身份為競品進行全社交媒體營運、長期宣發,并且僅宣發某米車輛相關内容,同時,還存在多次無故曠工的行為。截至目前,當事人姚某某再無更新回應。

與目前的“流量密碼”小米汽車攀上關系,極越汽車也在此負面輿論中收獲了廣泛關注。但公衆的焦點更多在于,姚某某的相關行為是否構成極越口中的違規,将其開除又是否合情合理。

對此,有法律人士表示,極越汽車以姚某某違反不競争(競業限制)義務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存在違法解除風險。但如該行為屬于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嚴重違紀情形的,則極越汽車解除勞動合同具有合法性。

截至4月18日,南都·灣财社記者觀察到,姚某某的相關微網誌内容仍保留在平台之上。為了解此事件的最新進展,灣财社記者近日向極越汽車方面發出詢問,然而,截至發稿前,尚未收到對方的回應。

員工因買小米SU7被解雇?

極越:工作時間多次宣發競品,曠工提車

4月15日,一名網友在社交平台釋出視訊,聲稱自己在購買小米SU7五天後就被所在的新能源車企開除且未獲得任何賠償,認為自己陷入了職場陷阱。據悉,該網友為極越汽車員工。

4月16日,該網友公布其與公司人力的錄音。人力明确提到了該網友存在違反勞動合同競業相關條款的行為,包括在任職期間參加小米汽車釋出會、釋出與競品相關的資訊,是以公司計劃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

4月17日,極越汽車法務部釋出情況說明表示,近日網傳極越汽車因員工姚某某購買某米汽車而開除一事,與事實相悖。極越汽車并非因姚某某購買某米汽車而予以開除。

極越汽車指出,首先,姚某某身為使用者發展部門負責社交媒體/私域營運崗位從業人員,自2024年初以來,以個人名義在包括微網誌、B站、小紅書、抖音、懂車帝、視訊号等在内的多個社交媒體注冊同名賬号,持續為某米品牌進行車友群營運,長期宣發、且隻宣發某米品牌車型相關内容,已具備自媒體屬性,與其所在崗位職責直接沖突,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不競争義務。

其次,根據姚某某上述社交媒體賬号的宣發時間戳顯示,其宣發行為多次發生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内,即姚某某系在上班時間從事上述與公司事務無關、且明顯有悖于其本職工作職責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公司記錄還顯示,姚某某還存在多次無故曠工行為,特别是,姚某某于4月3日曠工前往北京參加某米汽車的提車儀式,并以“雷總給我開車門”為題在上述社交媒體平台進行傳播,并被多個媒體公開報道。

南都·灣财社記者留意到,4月3日星期三10:31,該網友釋出微網誌,透露參加小米汽車首批車主傳遞儀式,并與雷軍合照。4月8日星期一9:30,該網友曾釋出視訊《小米SU7必買配件分享》。

極越汽車認為,姚某某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制度,公司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于法有據,亦合情合理。

此外,極越汽車還指出,姚某某在被解除勞動合同後,以“大姚Tok”賬号在多個社交媒體平台釋出“因為買了某米車企開除我”等資訊,并主動聯系各種媒體賬号進行擴散等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公司對外形象和聲譽。公司對此已經予以驗證,并保留進一步追究的權利。

被解雇是否合情合理?

律師:得看這些具體情況

從法律層面來看,當事人姚某某在工作時間為競品品牌釋出相關宣傳内容,是否能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多名律師接受南都·灣财社記者采訪時均認為,極越汽車以姚某某違反不競争(競業限制)義務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存在違法解除風險,但若該行為屬于公司規章制度或相關合約中明确限制約定,極越汽車解除姚某某勞動合同具有合法性。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戴小紅律師、李穎欣律師分析認為,此事件需要根據雙方是否有相關約定以及員工發文的内容、時間和性質來讨論。如果員工系在非工作時間,純因個人愛好,以個人所有的社交賬戶釋出相關的資訊,釋出的内容也是基于個人愛好或是記錄個人生活,公司以此為由解雇員工則很可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權益進階合夥人陳元律師也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機關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定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從文義解釋角度可以看出,競業限制協定限制的主要是離職員工的再就業活動,勞動者在職期間是否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存在争議。

陳元律師還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機關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行為具體表現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在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後到與本機關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機關,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而姚某是否屬于競業限制人員需要根據其崗位性質及工作内容來确定;姚某某在工作時間為競品品牌釋出相關宣傳内容不屬于為小米汽車提供勞動,是否屬于自己開業從事營利性的同類業務也需要進一步考量。

不過,受訪律師一緻認為,若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明确,或雙方存在清晰的合同條例限制,那麼當員工違反約定行為時,公司有權依照雙方約定解雇該員工。

戴小紅律師、李穎欣律師指出,如果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公司相關管理規章制度,如競業協定中明确約定,該員工不得做出此類競品宣傳行為,那員工釋出競品内容的行為就涉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違反競業協定,公司有權依照雙方約定解雇該員工。

其次,也需要考慮員工釋出内容的時間和内容本身。如員工在工作時間釋出該内容,則更有可能涉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如果員工此時釋出的内容明顯帶有宣傳競品的字眼,确有違反職業道德限制的嫌疑,公司基于防止權利受損,也有權予以制止。

陳元律師也認為,姚某某作為極越汽車的在職員工,若确實在工作時間為競品品牌釋出相關宣傳内容,即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内容,極越汽車有權依據規章制度規定或雙方約定對其進行違紀處理。如該行為構成嚴重違紀情形的,極越汽車有權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之規定,以“嚴重違反用人機關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另據受訪律師介紹,目前常見的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包括:

1.員工直接到競争機關從事勞動。即員工與競争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并成為競争機關的員工,此為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較為普遍的情形;

2.員工本人作為股東直接設立、以委托持股或其他合作方式委托他人設立競争公司;

3.員工指使或者商議由其近親屬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設立競争公司;

4.員工在公開場合貶低公司産品的,如在個人社交賬戶上釋出相關言論的;

5.員工以诋毀公司産品或與競品做對比的方式,損害公司利益的。如參加測評節目或者制作測評視訊的;

6.員工将公司商業秘密,例如顧客名單、專利設計等資訊洩露給競品公司,無論是否獲益,均可能被定性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用公司資源或公司視訊賬戶釋出競品相關宣傳内容的,如利用公司投資或合作投資的社交賬戶轉發競品宣傳視訊。

戴小紅律師、李穎欣律師再次提醒,個人釋出競品相關的資訊是否會被認定為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具體依然需要結合員工本身的工作崗位、工作内容、勞動合同及規章制度的約定來判斷。

采寫:南都·灣财社記者 陳鏡安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