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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釋出知産典型案例:西門子、拉菲、米其林商标維權官司都赢了

作者:重慶日報

澎湃新聞

3起涉外知産案入選最高法典型案例。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介紹全國法院2023年知識産權司法保護整體情況并釋出典型案例。

澎湃新聞注意到,共有12件知産案例入選最高法2023年度典型案件,前述3起案例分别涉及西門子、拉菲、米其林等國際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權糾紛。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妥善審理與國際經貿活動有關的重大知識産權糾紛,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及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通報顯示,2023年,全國法院新收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等各類知識産權案件544126件,審結544112件,比2022年分别上升3.41%和0.13%。其中,全國法院新收一審涉外案件7883件。

打擊惡意攀附行為

在涉“西門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中,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将在海外注冊的“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業辨別廣泛使用在其生産、銷售的洗衣機産品、産品外包裝及相關宣傳活動中。西門子公司認為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的行為侵害其注冊商标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争,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的被訴侵權行為未構成商标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争,判決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西門子公司經濟損失1億元及合理開支16.3萬元。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二審認為,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構成商标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數額,現有證據雖難以确定西門子公司的實際損失或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的侵權獲利,但足以認定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侵權獲利已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500萬元。

在此情況下,鑒于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在法院責令其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财務資料時,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已構成證據妨礙,一審法院參考媒體報道内容中關于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年銷售總額為15億元的資料作為賠償計算依據,并根據案件相關事實,按照十五分之一計算被訴侵權産品的銷售額占比,進而确定甯波奇某電器有限公司等承擔1億元賠償數額的做法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判決嚴格适用舉證妨礙制度,對于故意不提供證據,妨礙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侵權當事人,依法作出對其不利的處理方式和裁判結果。”最高法表示,該案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産權的司法态度,有力打擊了惡意攀附知名商标商譽的行為,對淨化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傳遞出中國法院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鮮明态度。

嚴懲“傍名牌”“搭便車”

涉“拉菲”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顯示,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拉菲莊園”商标。此後,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南京拉某莊園酒業有限公司、南京華某釀酒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駿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在生産、進口、銷售“拉菲莊園”葡萄酒的過程中使用了“拉菲莊園”“LAFEI MANOR”等辨別,并在網站、交易文書中進行宣傳推廣。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支援商标行政主管部門撤銷“拉菲莊園”商标。拉某酒莊遂将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判令其停止侵權,并适用懲罰性賠償。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二審認為,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在申請注冊及使用“拉菲莊園”商标的過程中存在對拉某酒莊涉案商标的攀附惡意,不具有善意的信賴利益,其使用“拉菲莊園”“LAFEI MANOR”辨別構成商标侵權。南京拉某莊園酒業有限公司等在宣傳中誇大“拉菲莊園”葡萄酒的曆史傳承及知名度構成虛假宣傳。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侵權惡意明顯,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依據拉某酒莊的請求适用懲罰性賠償,判令南京金某酒業有限公司等合計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917萬元。

最高法表示,本案判決指出存在攀附意圖的商标注冊人其商标使用行為不應受到保護,對于倡導市場主體以誠信和善意的方式參與市場競争具有積極意義,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懲“傍名牌”“搭便車”的力度與決心。

明确外文馳名商标司法保護标準

涉“米其林”商标侵權糾紛案中,上海米某餐飲公司未經授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米芝蓮”辨別,并在網站宣傳:“我的名字叫‘米芝蓮’。在香港話裡‘米芝蓮’就是米其林的意思……”其經營規模迅速擴張,5年内開設門店達500家。米某集團總公司遂訴至法院,主張上海米某餐飲公司侵犯了其馳名商标專用權。

一審法院認為,米某集團總公司享有的“MICHELIN”“米其林”商标為馳名商标,“米芝蓮”為“MICHELIN”的粵語翻譯,上海米某餐飲公司未經授權使用“米芝蓮”辨別的行為損害了米某集團總公司馳名商标專用權,故判決上海米某餐飲公司停止侵權,并全額賠償米某集團總公司的訴訟請求1000萬元。上海米某餐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湖北高院二審認為,在判斷相關語言是否具有翻譯關系時,原則上不僅需要考慮相應語言習慣、地域差異,還要尊重市場現狀,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免受來源混淆的合法權益。米某集團總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業辨別,是使用方言演變而來,經過長期宣傳,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上海米某餐飲公司使用“米芝蓮”的行為使米某集團總公司馳名商标聲譽受損、顯著性淡化,構成商标侵權,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外文馳名商标地方方言翻譯保護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案件明确了外文馳名商标存在多種中文翻譯時的司法保護标準,通過打擊侵權人惡意攀附外文馳名商标聲譽的行為,彰顯了中國法院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服務高水準對外開放的鮮明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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