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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答記者問

作者:重慶日報

央視網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請介紹一下學位法的制定背景和過程。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學位工作和高層次人才培養。黨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養品質,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加快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學和優勢學科。2023年5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把加快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學和優勢學科作為重中之重,要求不斷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和人才培養品質。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位條例作為大陸第一部教育法律,建立了大陸學位制度,開啟了教育法治建設程序,在促進高層次人才培養、推動高等教育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随着大陸進入新發展階段,學位條例已不能滿足實踐需求,需要修改完善。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将學位條例(修改)列入立法規劃。教育部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起草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送審稿)》,于2021年11月提請國務院審議。2023年6月,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讨論并原則通過草案,2023年7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後,教育部積極配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展學位法立法調研、征求意見和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2023年8月、202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學位法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2024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

2.學位工作的根本要求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學位法第三條規定,學位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上司,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這是學位工作始終保持正确方向,落實為黨育人、為國育才要求的根本保證。第三條同時規定了學位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範相統一的原則。

3.學位工作體制是什麼?

答:學位法确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學位工作體制。一是明确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上司全國學位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前者在後者設立辦事機構。二是明确國務院和省級分層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指導下,上司本行政區域學位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學位管理有關工作。三是明确行政管理和學位授予機關自主管理相結合。在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以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學位管理的同時,要求學位授予機關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本機關學位相關事項。

4.獲得學位授予資格需要什麼條件、履行哪些程式?

答:學位法第三章對學位授予資格審批制度作了規定。一是明确申請的主體。高等學校可以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科學研究機構可以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資格。二是明确申請的條件,第十二條規定了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的條件,同時授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對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三是明确審批的主體和程式,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碩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稽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稽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四是擴大學位授予機關自主權,把實踐中簡政放權的成果法定化,明确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機關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準許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稽核。此外,學位法明确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和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維護人民群衆生命健康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定、布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式,強化國家在學位授予點布局以及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等方面的統籌作用。

5.學位法對學位授予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答:學位法進一步完善了學位授予條件。一是規定基本要求。明确了學位申請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的上司,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強調應當達到相應的學業要求、學術水準或者專業水準。二是突出分級分類。根據學士、碩士、博士三個層級分别明确授予條件;按照學術學位、專業學位兩種類型分别規定學位授予條件,進一步展現兩類學位的差別與特點,其中學術學位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專業學位突出專業實踐能力。三是鼓勵特色發展。考慮到大陸學位授予機關類型、層次、辦學水準和特點各不相同,學位法在規定學位授予條件的同時,給予學位授予機關更多辦學自主權和學術自治權,要求各學位授予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機關學術評價标準,制定具有本機關特色的學位授予具體标準。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标準時,要根據本法規定的條件,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履行學位授予機關内部決策程式後,公開釋出實施。此外,學位法規定學位授予機關對申請學位的境外個人,依照本法規定的學業要求、學術水準或專業水準等條件和相關程式授予相應學位。

6.如何了解學位法規定的“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如何分類培養、分類評價?

答: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學位法明确“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這是本次立法的一項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養多樣化高層次人才的頂層設計,也是對30餘年專業學位研究所學生教育實踐探索的經驗總結。特别要指出的是,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學位類型時專門寫了“等類型”,這為實踐中探索設立其他學位類型留下了制度空間。

2023年,教育部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研究所學生教育分類發展的意見》,指出兩種類型同等地位、同等重要,都是國家培養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徑,并進一步強化定位、标準、招生、培養、評價、師資等環節的差異化要求。下一步,将貫徹落實學位法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尊重規律、整體推進、機制創新,以科教融彙、産教融合為方向,注重對現有人才培養過程的改造更新,加強全鍊條、各環節改革措施的銜接配合,提升人才培養鍊、工作管理鍊的比對度,增強改革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實效性、長效性,推動培養機關實作内部體制機制變革。

7.學位法對保障學位授予品質是怎麼規定的?

答:學位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學位品質”,并設專章作出細化規定,全面建構學位品質保障體系。一是突出自我管理,強調學位授予機關品質保證主體責任,要求學位授予機關應當建立本機關學位品質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品質管理,及時公開相關資訊,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品質。二是強化外部監督,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定期組織專家對已準許的學位授予機關及學位授予點進行品質評估。三是強化導師隊伍建設,要求學位授予機關為研究所學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準或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并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态調整機制;同時規定博士研究所學生應當努力鑽研和實踐,認真準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定符合學術規範和創新要求。四是明确法律責任。規定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品質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有學術不端等情形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8.如何依法處理學位争議,保障學位申請人和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

答:學位法堅持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健全學位授予争議的解決途徑和程式要求。比如,規定學位授予機關拟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拟作出決定的内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聽取陳述和申辯;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學術複核;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于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學位授予機關要貫徹落實學位法,依法處理學位争議。一方面,要加強校内複核制度建設,讓其真正發揮保障權益、化解沖突的作用。學位授予機關要根據學位法有關規定細化學位授予條件、标準、程式、學術複核、學位複核等有關制度機制,確定制度公平、公正,并向師生公開。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規處理争議。發生學位争議時,要嚴格根據法律規定和校内規章制度所明确的要求進行處理,學校的申訴委員會要吸納校外專家代表參與,確定獨立、公正處理争議,做到事實清楚、程式正當、處理公正、救濟順暢,推動學位争議實質性化解。

9.推動學位法貫徹落實有哪些舉措?

答:學位法是新時代學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成果。貫徹落實學位法,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學位工作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促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支撐。學位法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學位授予機關,一要充分認識學位法的重大意義,深入學習領會學位法的精神,準确把握法律規定,明确學位工作各項管理要求;二要在法律施行前全面清理現有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凡與學位法規定不一緻的,應當按程式和權限啟動修訂,及時進行修改或者廢止;三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以及本地本機關學位工作實際,按照學位法的規定,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制定或者推動制定配套政策。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将通過印發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學位法的通知、組織修訂相關政策檔案、釋出學位法名詞釋義、組織開展學位法貫徹實施相關教育訓練等方式,持續推動法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學位法正式施行後,各地各學位授予機關要嚴格按照學位法有關規定,依法開展學位相關工作,以法律實施的成效推動提高人才自主培養品質、促進創新發展,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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